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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游yy体育下载官网:《中国应用法学》2026年第2期目录及摘要
来源:易游yy体育下载官网 发布时间:2026-04-11 07:03:49yy易游体育官网登录:
习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这标志着司法公正评价更加清晰迈向“客观度量”与“主体感受”相统一的价值基准。这一价值的核心命题在于司法公正不仅要符合法律专业标准,更要在社会公众的直观感受中得到认同。针对当前司法公正评价机制存在的四重结构性困境,结合浙江法院的实践探索,完善司法公正评价机制应遵循人民至上、合规律性、系统观念、闭环思维四项原则,从多元评价、指标重构、过程评价、结果运用、技术赋能五个维度系统模块设计制度框架,推动司法公正从“可测的公正”向“可感的公正”拓展,促进司法公信力内生提升与外部评价协同统一。
作者:丁宇翔(北京金融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第二庭庭长、二级高级法官)
摘要:习法治思想融入司法审判可以从融入纠纷解决方法、融入法律适用、融入裁判说理、融入司法行为四个维度进行。在融入纠纷解决方法的维度,当纠纷涉及的领域存在规则指引不明的情况或需要立即进行是非判断时,以裁判为路径,在其他的场合,则可以优先选择调解的方式作为路径。在融入法律适用的维度,其路径是以习法治思想作为依据进行价值判断,在此基础上确定具体的请求权基础,对相应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或者在没有法律依据时,根据漏洞补充办法来进行漏洞补充。在融入裁判说理的维度,法律论证的层面,法官需要以审慎理性、逻辑严谨、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尤其是习法治思想的妥当价值判断,确保法律适用大前提的正当性;法律修辞的层面,法官需要以文字简洁、庄重得体、富含“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文价值关怀的表达撰写裁判文书。在融入司法行为的维度,需要以“如我在诉”的态度和准则,对待所有当事人,推动矛盾纠纷的实质性解决。
作者:陈宜芳、蔡金芳、于蒙(陈宜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蔡金芳,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于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
摘要:为深入贯彻习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强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的重要部署,强化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障,做实“抓前端、治未病”,经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对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工作予以系统性规范。《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立足未成年人身心发展需要、内容全方面覆盖、突出指引功能、回应社会关切,明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案件处理的核心原则;强化违法犯罪预防理念;从立案受理、审理裁判到执行回访,对各环节重点问题均作出规定;明确抚养关系认定、未成年人被侵权时权益救济、未成年人财产保护、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等案件的裁判规则;对社会调查、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等延伸工作予以规范。
关键词:最有利于未成年人 预防违法犯罪 听取意见 财产权益保护 网络保护 延伸工作
作者: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长城学者、法学研究所二级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在我国严格禁止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的监管格局下,虚拟货币已成为电信诈骗、洗钱、传销、网络博彩、非法集资等犯罪的高频工具,涉案虚拟货币数量和占比持续攀升。但我国当前对于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尚未有成熟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规范缺失导致处置模式混乱、金融监督管理政策限制导致变现困难、处置技术方法不足导致资产安全风险等诸多困境。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应当妥善处理金融监督管理与刑事司法、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探索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完善路径:明确虚拟货币的涉案财物属性及处置依据,构建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全流程处置机制,优化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效果,从而以完善的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制度推进司法执法能力现代化并保障数字化的经济的健康发展。
作者:欧阳本祺(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东南大学网络安全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
摘要:司法实践对于涉案虚拟货币应否处置以及如何处置,存在比较大争议;争议的根源在于对虚拟货币刑法属性的认识分歧。虚拟货币不是刑法保护的数据:虚拟货币的公开性与刑法中数据的封闭性背道而驰,虚拟货币的经济性与刑法中数据的中立性背道而驰。排他性和控制性使虚拟货币成为新型财产。违法来得到的虚拟货币的处置方式包括返还财产和责令退赔,当虚拟货币及其转化物、衍生物能够追缴时,返还财产;不能追缴时,责令退赔。不论虚拟货币交易合同是否有效,被害人基于合同的预期利益只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得到赔偿,不能适用责令退赔。责令退赔的数额计算,首先考虑涉案虚拟货币的购入价,其次考虑协议价,最后在没有购入价和协议价的情况下,参考域外平台的交易价。
摘要:传统涉案实物财产处置中的变现扣押,主要是防止因涉案物品变质、腐烂、价格波动等引发的价值贬损,通过对变现后价款予以扣押以此来实现对涉案财物价值的有效保全。从应然层面来看,我国公安司法机关对涉案虚拟货币的变现处置,也应遵循上述目的和功能。从实然层面来看,我国侦查机关对涉案虚拟货币的变现处置,在很大程度上是未解决虚拟货币去中心化、跨境化等特点所带来的技术障碍。这容易引发涉案虚拟货币变现处置的功能异化,使得变现处置由传统的“财产价值保全”功能转变为“规避技术难题”功能。对于虚拟货币技术特征所引发的处置难题和困境,主要需通过技术途径解决,而不宜通过变现方式解决。应当回归涉案财产变现处置的基本功能,厘清涉案虚拟货币变现处置的法律性质,对其适用条件、程序等制度予以重构。
摘要:关联交易是公司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类现象。法院应立足公司生存权与发展权原则,采取因势利导、兴利除弊的司法政策,依法高效裁判关联交易合同效力纠纷,落实关联交易相对人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和公司对董监高不当所得的归入权。为促进关联交易的市场化、透明化、法治化、公平化、理性化,建议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创新裁判规则:一是允许公司以关联交易违反《公司法》与公司章程规定的对价公允、信息透明、程序严谨的要求为由,诉请法院确认关联交易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诉请撤销。二是若系争关联交易应由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作出授权,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没有经过授权与追认而签署的关联交易合同不成立,公司不承担履约义务,也不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相对人无权以关联交易构成表见代表或者表见代理为由,诉请公司承担履约义务或者赔偿责任。三是公司可援引《公司法》第22条诉请法院确认关联交易合同无效。四是在提起确认关联交易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诉请法院撤销的诉讼以后,因市场行情报价或者供需关系出现重大变化,关联交易合同的履行结果对公司有利的,公司申请撤诉的,法院应予支持。五是受损害公司有权同时针对违反忠实义务的董监高以及关联交易相对人分别行使归入权与索赔权。
摘要: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旨在穷尽企业内部救济,平衡股东诉权与公司自治。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引入“一元制”治理结构,允许公司选择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能,这对前置程序的请求对象、豁免规则及审查程序提出了新的挑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对前置程序的请求对象、豁免情形作出细化规范。以“一元制”为视角,剖析前置程序的制度逻辑与规范价值,梳理请求对象模糊、特殊情形下直接起诉的冲突、前置程序与实质性审查割裂等问题,并结合征求意见稿,从明确请求对象、完善豁免规则、融入实质性审查三个维度提出优化路径,以期为司法解释正式出台提供理论支撑,破解“一元制”背景下的实践困境。
摘要:公司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债权与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可否依法定抵销或合意抵销,存在理论与实务分歧。出资债权本身就具有双重属性,既具有民法上债权的一般属性,也具有公司法上的组织属性,二者不可或缺,相应的司法评价也应当据此在债法和公司法的双重层面复合展开,整体评价。针对出资债权的抵销行为既不得违反民法中的抵销规则,也不得抵牾组织法上的既定约束,不得逾越组织法所划定的公司、股东、债权人保护之藩篱。基于出资债权的性质,其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典》第568条规定的法定抵销规则。但是,在满足组织法条件下能够直接进行抵销行为,核心的组织法要件包括抵销时公司具备拥有清偿能力、经由正当的公司决策程序、不损害公司和另外的股东权益等三项。将出资债权抵销视为出资形式变更或者代物清偿的评价逻辑,是一种稳妥保守的解释方案,但不应当是唯一方案,也不应当“一刀切”地要求约定抵销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公司章程。在具体的类型评价上,股东不可以提出法定抵销,满足组织法条件下,企业能提出法定抵销,也可以提出约定抵销。
摘要:宪法对生态文明制度作出规定,确立生态文明的宪法地位,形成国家指导思想和国家根本任务、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国家机构法定职责等相关规范共同构成的宪法生态文明制度规范格局,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提供了国家根本法依据。2026年3月12日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生态环境法典,以自身特有的原则、制度和规范规则实施宪法有关法律法规,是宪法有关生态文明制度规定最集中最系统的立法实施。以宪法为根据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在实施宪法的同时对宪法有关法律法规的含义予以丰富、提升和拓展,使其体现出新的时代内涵、实践内涵,推动宪法关于生态文明的规定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构成一个有机整体。
作者:邵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
摘要:比例原则以利益衡量为核心方法,包含目的性、必要性、相称性三项内涵,具备跨领域普遍适用性,是完善民事执行制度、提升立法质量的重要准则。将其适用于民事执行程序构建,既能合理规范司法权行使,也能平衡权利实现与权益保障,避免当事人遭受过度侵害,契合民事执行低成本、高效率的价值目标。依目的性要求,需按债权类型匹配执行措施,构建科学执行体例,杜绝无益查封与无益执行;依必要性要求,应选取对被执行人影响最小、便于执行的财产与手段,规范查封、拍卖、变卖等措施适用,坚守最小侵害准则;依相称性要求,需权衡执行目的与执行后果,完善对人执行、豁免财产、失信惩戒及执行时间限制规则,确保手段与目的、利益与损害相均衡,推动民事执行程序兼顾公正、效率与权利保障,实现制度构建的科学化与合理化。
摘要:作为实践中出现的一种新型的隐性受贿形式,代持型受贿是指受贿人本人不直接接受贿赂,而是由行贿人或第三人代为持有贿赂的情形。关于代持型受贿的既未遂形态,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观点争议。受贿罪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故“相对控制说”在基本方向上是正确的,但却未能提出更为具体的判断标准。基于受贿罪和财产犯罪的相似性,借鉴对财产的双重支配理论,应当将受贿人具有对财物的积极支配,即受贿人能够完全根据自己的意志支配财物、从财物中获取现实的利益,作为受贿既遂的标准。“积极支配说”一方面符合基本法理,另一方面顺应严厉惩治隐性腐败的刑事政策,可以对司法实践中各种代持型受贿的既未遂形态作出妥当判断。
摘要:当前,围绕数据登记的制度探索不断展开,但不一样登记的权利基础、制度边界和登记效力仍存在争议。从数据处理的纵向流程出发,首先应回答原始数据能否成为权利客体。自然汇聚形成、具有特定范围和规模的数据集合,具有潜在的分析利用价值。基于其独立的可保护利益,经营主体因对该类数据的持续收集、维护和控制,可以享有新型数据财产权。数据在加工利用过程中还可能形成其他权利:以“算法+特定数据集合”方式加工形成的数据集合,因对后续开发利用具有实质性贡献,经审查可赋予数据知识产权并予以登记,其不同于“算法+技术特征”形成的专利权,也不同于算法本身;进一步分析衍生形成的数据,则可能构成作品等传统知识产权。由此,数据在纵向流程中形成“数据财产权—数据知识产权—传统知识产权”的权利流转体系,并可据此构建数据财产权与数据知识产权并存而有别的登记制度。
摘要:独创性要求作品源自作者的独立创作且具备最低程度的创造性。从历史来看,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虽继承了不同的法律传统,但从发展脉络来看,两系在独创性的司法适用上却已殊途同归。作为作品独创性内涵的创造性既不能从智力机械劳动中产生,也不能从智力技艺劳动中产生。如果作品的表达存在作者主观性的选择、分析和判断,从中可以辨别出属于作者个性的东西,即可认为该表达满足创造性要求。受作品自身性质的影响,作品类型为作品独创性中有关创造性的判别提供了重要线索,不一样作品体现创造性的空间不同。而创作高度并非作品的可版权性条件,其仅影响作品受保护的强度,决定了作品的保护范围与保护力度。
摘要: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法院能否依职权主动调减过高违约金,是关乎审判权边界的核心争议问题。我国缺席判决制度以“一方辩论主义”为内核,法院虽可在一方缺席的情况下推进案件审理程序,但仍需基于全部诉讼材料来中立裁判,法官不得替代当事人进行诉讼攻防。违约金调整请求权为形成诉权,其行使需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的规定,且受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约束,以当事人主张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所构建的释明规则体系进一步表明,审判权介入违约金调整仅适用于“当事人到场并提出特定抗辩”的情形,并以释明方式开展。司法必须秉持克制态度,捍卫程序正义下的契约自由,在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同时维持合同建立的稳定预期。当被告缺席致使释明程序没办法启动时,对违约金进行职权调整丧失了程序法上的正当性基础。在面临违约金畸高情形时,法院应例外介入调整,以避免造成极端不公正。
编者按:“法答网”作为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促进法律统一适用、提升司法公正效率、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重要载体,不仅是法律政策运用、审判业务咨询答疑和学习交流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还是理论界与实务界进行应用法学研究的知识学园。“法答网”自运行以来,已成为汇集审判实践问题供理论研究的源头“富矿”,对于应用法学研究具备极其重大推动作用。为促进理论研究与审判实践相结合,更好地把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转化为应用法学研究选题,以理论研究成果促进解决实际问题,助力把应用法学研究的着力点放在司法审判工作中最突出的矛盾和实际问题上,《中国应用法学》专门开设“法答网问题精粹”栏目。本期精选20条法答网疑难问题,供理论界与实务界研究。期待广大应用法学研究工作者及广官揭榜挂帅,破解司法实践难题,做实应用法学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