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导航
易游yy体育下载官网:《刑事审判参考》第145、146辑知识点汇总整理
来源:易游yy体育下载官网 发布时间:2026-01-22 23:17:20yy易游体育官网登录:
《刑参》第1667号案例“何某贩卖、制造毒品案——从未被管制的原生植物中提取含国家管制麻精药品物质行为的性质认定”相关论述:以未被管制的原生植物为原料,萃取其中所含的国家管制麻精药品成分,使之成为可直接吸食、使用的样态,属于制造毒品。本案查获的用来制造毒品的原生植物树皮粉末不应认定为毒品。涉案原生植物某类树并非国家明确管控的毒品原植物,对毒品的认定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扣押在案的某类树皮粉末只是被告人通过物理研磨等方式简单改变外观形成的,尚不能被直接吸食。
《刑参》第1668号案例“钱某恒制造毒品、韦某雄传授犯罪方法案——如何区分制造毒品和传授犯罪方法罪”相关论述:被告人只传授制毒方法,没有共同制造毒品的犯意联络,亦也没有直接实施制造毒品的行为,不参与所制造的毒品或利润的分配,即使其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贯穿于他人制造毒品的过程中,其也不属于制造毒品的共同犯罪,不构成制造毒品罪,只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形参》第1669号案例“姚某靖容留他人吸毒案——代购者自寻毒品卖家,但未从毒品代购中牟利的行为性质认定”相关论述:认定代购毒品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注重把握代购者存在加价或变相加价的牟利行为这一核心要件。吸毒行为不构成犯罪,故对吸毒者已经吸食或者确定将用于吸食的毒品,不应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同理,对于代购者受吸毒者委托购买少量用于吸食的毒品,且未从中牟利的行为,亦不能以贩卖毒品罪进行定性和惩处。为吸毒者无偿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无偿代购者与托购者之间并不存在实施贩卖毒品等犯罪的共同故意,托购者与代购者之间是委托购毒关系,实质上相当于托购者的吸毒行为和代购者帮助其吸毒行为的结合。代购者通过加价或变相加价从代购者行为中牟利的,则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在此情况下,该行为已成为一个独立的毒品转卖环节,直接促进了毒品流通,至于代购者是明知托购者以贩卖或者以吸食为目的而委托其购买毒品,还是不知道也不关心托购者委托其购买毒品的具体目的,则在所不问。虽然对代购毒品行为中的牟利原则上没有数额要求,但接受托购者给予的小额跑腿费、辛苦费及价值不大的香烟等物品,鉴于利微,与代购毒品牟利行为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明显不相匹配,也可以不视为牟利,不以贩卖毒品罪进行认定和处理。有无委托关系是认定代购行为成立的前提。在代购者没有牟利的情况下,毒品、毒资在代购者与托购者之间的流转不具有交易性质。行为人代购毒品未从中牟利的,虽然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但仍有成立运输毒品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可能。
《形参》第1670号案例“黄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代购者向贩毒者索要回扣、返利可视为变相加价”相关论述:从中牟利是认定代购毒品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重要条件。代购者向贩毒者索要回扣、返利的行为,可以视为变相加价。代购者与贩毒者交易毒品时索要回扣、返利,其实就是一种讨价还价行为,通过压低毒品交易价格使自己在托购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利。此时代购者的行为已经从单纯的代购毒品行为变成了贩卖行为,其将毒品交付给托购者其实就是将低成本购买的毒品以更高价格转让给托购者,属于变相加价。即便代购者在支付毒资时与贩毒者商量好返利,也是就毒资具体支付方式或毒品价格进行协商,该商议不具有共同犯罪的犯意联络性质,而是代购者背着托购者,从托购者交付的购毒款中获利 的一种手段。对代购者索要回扣、返利的行为不宜另行定性处理。
《刑参》第1671号案例“王某贩卖毒品案——代购”蹭吸”行为性质的认定与处理”相关论述:“蹭吸”可当作毒品代购者从中牟利的表现形式。如果代购者收取、截留少量毒品是为了自吸,则应当以代购者交付给托购者的毒品数量为准,将收取、截留的部分毒品视为从中牟利,不计入其代购(变相贩卖)毒品的数量。对于牟利性不明显的代购“蹭吸”行为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关键看其“蹭吸”行为在规范层面上是不是能够评价为代购毒品的牟利行为。王某仅是在购得毒品后当场“蹭吸”几口,牟利性质不明显,在这种情况下不宜认定为从中牟利,变相加价。
《刑参》第1672号案例“夏某欢等人贩卖毒品案——非法贩卖涉医疗用途麻精药品行为的定性”相关论述:夏某欢客观上通过贩卖管制获利,认定其行为性质的重点是主观方面的判断,主观方面能从目的是否正当、对象是否明知、交易价格是不是正常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刑参》第1673号案例“韩某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传授犯罪方法:张某某走私毒品,案——走私、贩运麻精药品及相关次生犯罪的罪名适用”相关论述:对涉麻精药品行为的定性,应综合行为目的、麻精药品的用途等因素进行判断。实施走私、贩卖麻精药品等行为后,传授用于犯罪的方法,并帮助他人具体实施等犯罪的,应数罪并罚。
《刑参》第1674号案例“曹某某诈骗、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使用练功钞骗取毒品的行为如何定性”相关论述:对练功钞一般不应认定为“假币”,使用练功钞的行为不宜被认定为使用假币罪。假币需要具备与真币的高度相似性和流通可能性两大特征,即图案、色彩、形状等外观特征方面高度仿真,以及冒充真币流入市场后足以造成公众误辨而有流通可能性,核心是破坏国家对合法货币的金融管理秩序。练功钞不符合假币的两大特征。毒品能成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使用练功钞骗取毒品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毒品等违禁品背后的财产流转秩序是受刑法保护的法益,不因民事上的占有权利不被认可、不受保护而排除在财产犯罪的对象之外。诈骗毒品后另起贩卖犯意的,两个犯罪行为之间完全独立,应该以诈骗罪和贩卖毒品罪两罪并罚。为贩卖而诈骗毒品的,诈骗罪和贩卖毒品罪不构成牵连犯,应当数罪并罚。只有当某种手段通常用于实施某种犯罪,或者某一些原因行为通常导致某种结果行为时,才认定为牵连犯。诈骗毒品和贩卖毒品行为之间不存在一般社会经验层面的类型化、高度伴随的牵连关系。
《刑参》第1675号案例“吴某剑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非法生产制毒物品过程中,中间体出现毒品成分的定性与处理”相关论述:通常而言,如果被告人的辩解有查获的相关化学品、专家意见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则可以认定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如果除被告人的辩解外,无另外的证据印证其目的是生产制毒物品,则可以认定为制造毒品犯罪。一是在案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意图制造出甲卡西酮并将其作为毒品出售。二是对于生产制毒物品的案件,还能够准确的通过现场查获物质的性质、数量关系及合成路径,来判断认定被告人辩解的可信度。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认定构成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要件,而且主观罪过与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应当相符,既不能主观归罪,也不能客观归罪。本案被告人主观上仅具有生产麻黄碱 的故意,没有制造毒品甲卡西酮的目的,客观上也只是按照既定的化学合成路径实施相应的生产行为,其间所生成的甲卡西酮仅是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形成的中间体,不是被告人所欲制造的目标产物。被告人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仅在非法生产麻黄碱的范围内形成一致,故以相关制毒物品犯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
《形参》第1676号案例“李某元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对以治病为目的非法种植罂粟的行为,可酌情从宽处罚”相关论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目的和动机不是该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时须最大限度地考虑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目的或动机。
《形参》第1677号案例“张某民贩卖、运输毒品案——涉合成素类物质犯罪的毒品数量认定规则”相关论述:不以纯度折算原则下仍需考虑毒品含量。“参考已有折算标准+综合判断”标准的具体把握。第一,毒品数量直接反映毒品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在对毒品犯罪定罪量刑时,毒品数量是最基础的考量因素。第二,要按照《昆明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最大限度地考虑毒品数量之外另外的情节的作用。
《刑参》第1678号案例“王某佳、刘某等人运输、制造毒品案——为逃避查缉临时改变毒品常规形态的,如何准确认定毒品数量”相关论述:认定毒品数量既要符合《刑法》规定,还应当兼顾毒品犯罪的通常情况。对为逃避查缉而临时改变毒品常规形态的案件,不能直接以查获的液体重量确定毒品数量,否则会明显加重被告人的罪责,造成罪责刑不适应。甲基的常规形态是晶体和片剂,而不是液态。本案中的液体毒品要进入下一流通环节,需还原为常规形态,为此,可参考相关案件中液态向固态毒品转化的转化率以及结晶体的毒品成分含量,计算出符合当前毒品犯罪通常情况的毒品数量。认定毒品数量应当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形参》第1679号案例“吴某武贩卖、运输毒品案——如何准确认定居间介绍者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关论述:被告人与以贩卖毒品为目的的购毒者之间有共同故意,并成为后者的帮助犯,应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并可认定为从犯。居间介绍者并非毒品交易的一方主体,一般不参与毒品、毒资流通的环节,有的不以牟利为目的,故其与居中倒卖者有着明显区别。居间介绍者与代购者或代卖者在毒品交易中都发挥着撮合作用,但也有明显不同。居间介绍者一般仅发挥介绍联络的作用,通常属于毒品犯罪的帮助犯。而代购者和代卖者亲身参与毒品交易,是毒品交易的直接参与者,常可认定为主犯。原则上居间者受哪一方委托便与哪一方构成共同犯罪,在同时与上下家共谋、促成交易的情况下,可认定为毒品上家的共犯。被告人未超出居间介绍者的地位和作用,不宜被认定为主犯。
《形参》第1680号案例“吴某华、方某明等人贩卖毒品案——买卖同宗毒品的上下家均被抓获,下家另有其他毒品犯罪的,如何体现量刑平衡”相关论述:本案中,被告人方某明向被告人吴某华贩卖甲基5000克,如二人仅涉及该宗毒品犯罪,一般不宜同时对二人适用死刑。但是,本案吴某华向多人多次贩卖甲基累计7034.93克,吴某华贩卖的毒品数量明显大于方某明,但本案尚未达到可以同时判处上下家死刑的程度。在对贩卖毒品的上下家决定死刑适用时,犯罪的主动性和对促成毒品交易所起的作用,是应着重考虑的因素。
《刑参》第1681号案例“周某生运输毒品案——运输毒品数量远超实际掌握的死刑适用数量标准,但有证据证明可能系受雇佣且从属性明显的,可以不判处死刑”相关论述:单纯的运输毒品在毒品犯罪链条中的作用有别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适用死刑的条件亦有所区别。要辩证看待毒品数量对运输毒品罪适用死刑的影响。在同行运输者未到案的情况下,因共犯的地位作用可能存疑,对先到案的运输者适用死刑应当慎重。
《刑参》第1682号案例“杨某甲等人制造毒品案——特大毒品案件中多名主犯罪责的区分及死刑适用”相关论述:毒品案件量刑不能唯数量论,而应坚持“毒品数量+另外的情节”的标准。对于有多名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应当进一步区分罪责。
《刑参》第1683号案例“叶某涛等人制造毒品案——对仅制出粗制毒品的,应慎重适用死刑”相关论述:综合被告人供述、查获毒品的性状、毒品含量鉴定等在案证据,准确认定毒品成品、半成品、粗制毒品。区分毒品成品、半成品、粗制毒品三者的主要标准是能否被直接滥用。能够直接滥用的是成品,不能直接滥用的是半成品,不宜直接滥用且接近成品的是粗制毒品。一般可结合被告人供述、查获毒品的性状、毒品含量鉴定、制毒工序是否完成等在案证据做综合认定。被告人仅制出粗制毒品的,应综合制毒数量、情节、被告人的地位作用、主观恶性等因素,慎重把握死刑适用。
《刑参》第1684号案例“吉某某呷贩卖毒品案——近亲属配合公安人员查获大量毒品情形的量刑把握”相关论述:被告人近亲属配合公安人员查获大宗毒品的,应作为从宽量刑情节考虑。
《刑参》第1685号案例“陈某等人贩卖毒品案——对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如何把握适用限制减刑的条件”相关论述:并不代表只要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毒品犯罪被告人系累犯,就要对其限制减刑。根据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的立法目的,限制减刑一般适用于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毒品犯罪整体上属于非暴力犯罪,除特殊情形外,原则上不轻易适用限制减刑。其次,毒品犯罪被告人即便是具有武装掩护实施毒品犯罪或暴力抗拒查缉等情形的累犯,也并非一定要适用限制减刑,而应审查该情节的恶劣程度并对全案情况做整体把握。最后,要注意区分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与因累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这两种不同的情形。如果被告人毒品犯罪数量尚未达到死刑适用标准,累犯情节主要被用于对被告人从重处罚进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依据时,原则上不应再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适用限制减刑,以免对累犯情节进行重复评价。二十要精准把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人身危险性,审慎适用。
《形参》第1686号案例“孔某某走私、运输毒品,林某某运输毒品案——毒品犯罪案件中法律推定主观明知的认定方法”相关论述:本案存在列举型基础事实。一是存在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检查,并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运输、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货物的惯常运输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基础事实。二是存在采用支付不等值报酬等不合理方式,指使、雇佣他人运输、携带、寄递物品或者接收物流寄递的物品及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运输、携带寄递物品或者接收物流寄递的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基础事实。本案存在兜底型基础事实。被告人孔某接收其上家报酬的方式异常。被告人提出的辩解不足以否定其主观明知。在案其他证据对认定被告人明知的作用。在类似本案运用法律推定方法认定主观明知时,要以基础事实“排除合理怀疑”和推定事实的“不可被推翻性”为论证重点,同时综合运用间接证据相互印证、证据材料综合分析两种论证方法,方能确定基础事实证成与否,继而得出推定事实是否成立的最终判断。
《形参》第1687号案例“吕某超、万某胜运输毒品案——如何认定运输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主观明知”相关论述:《大连会议纪要》以“列举+兜底”的方式规定了十类基础事实,若符合这十类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且没有证据证明其确不知道或被蒙骗,则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时毒品而实施相关犯罪行为。《昆明会议纪要》在《大连会议纪要》基础上,完善了对主观明知认定问题的规定,列明了主观明知的两种认定规则,即证据证明和法律推定,法律推定明知系认定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特殊规则,即在被告人作无罪辩解、案件缺乏直接证据的前提下,可以合理运用法律推定规则,以法定基础事实的证成为核心,用证据证明基础事实的成立,进而认定被告人对涉案毒品存在“应当知道”的主观明知。搜出毒品的车辆即为二被告人所接车辆。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可以认定为“应当明知”的两种情形。无证据证明二被告人属于被蒙骗的情形。二被告人存在运输毒品共同犯罪的主观明知。
《刑参》第1688号案例“刘某良等人贩卖毒品案——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怎么样去使用技术侦查证据”相关论述:审查认定技术侦查证据,重点是如何确认其关联性和合法性。
《刑参》第1689号案例“林某彪被诉制造毒品案——对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参与制造毒品的案件,如何审查认定证据”相关论述:审查辨认笔录要注重与言词证据相结合,互相印证。一是辨认时间要规范、正常,符合一般认识规律。二是辨认笔录所依托的询问笔录应当规范,询问笔录应当经证人核对确认且内容真实可信。审查证言是否经证人核对确认,可以审查多名证人的证言是不是真的存在高度雷同的情况,若多名证人对同一陌生嫌疑犯的具体描述高度雷同,不符合厂里,则证人很可能是迁就侦查机关才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按手印。虽经证人确认但内容不真实的,则询问笔录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相应的辨认笔录也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第二,审查辨认笔录也要准确认定辨认笔录的证明力。对于没有直接证据的制造毒品案件,如何审查间接证据是否形成完整证据链。第一,审查相关证据是不是已经查证属实。第二,审查在案证据之间是不是相互印证、是不是真的存在明显矛盾或疑问。第三,审查全案证据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第四,审查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是不是满足逻辑和经验,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是否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有没有唯一性。
《形参》第1690号案例“赵某海非法持有毒品案——”零口供”毒品犯罪案件中如何运用间接证据认定事实”相关论述:对“零口供”毒品犯罪案件能够应用间接证据认定犯罪事实。在“零口供”毒品犯罪案件中,认定案件事实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几个方面。案件侦破过程是否自然。指控的毒品犯罪事实是否客观存在。证明被告人犯罪的间接证据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被告人的辩解是不是满足客观事实和常识常理。连车带货交付型案件中毒品接收者的行为性质认定重点审查两个方面。一是审查毒品接收者有无运输毒品的犯罪故意。二是审查毒品接收者有无贩卖毒品的犯罪故意。
《刑参》第1691号案例“王某华非法持有毒品案——曾经持有数量较大以上的毒品但未查获毒品实物的,能否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并累计毒品数量”相关论述:查获毒品实物是实践中的常见情形,但并非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必要条件,只要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曾经持有过数量较大的毒品,即使未查获毒品实物的,一般也可以据此数量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尽管吸毒作为一种自损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吸毒者需要持有毒品,但其持有的毒品数量较大时,已经触犯了非法持有毒品罪,这是一种既成事实,并不因毒品不复存在就发生改变;更重要的是,在未查获毒品的情形中,毒品虽有可能会被行为人吸食,但也有一定的可能被其藏匿或转移甚至贩卖,对人体健康或社会已造成损害或者将会造成损害,仍具有社会危害性。从诉讼证明的角度看,非法持有毒品罪作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兜底罪名,所承担的是“堵漏”功能。既然认定走私等性质更为严重的犯罪都不要求查获毒品实物,那么认定作为“兜底堵漏”罪名的非法持有毒品罪,也就不应将查获毒品实物作为必要条件,否则便难以发挥“堵漏”之罪的功能。行为人曾经多次持有毒品,且每次均达到数量较大标准的,可以累计毒品数量;对于其中未达到数量较大标准的,则不得累计毒品数量。对于吸毒者多次少量地持有毒品的情形,如果每一次都未达到数量较大标准,且已被吸食,那么其每一次的非法持有行为都不构成犯罪,也不能累计曾经持有的毒品数量,不能升格认定为数量较大再定罪处罚,这样大多数零散吸毒行为能被排除在犯罪范围外,避免刑罚打击面过宽。此外,即使行为人每次购买的毒品未达到数量较大标准,但如果没有及时吸食或转移,而是积少成多,在同一时间节点内达到了数量较大标准,由于存在毒品实物,自然应将这一时间节点上持有的毒品数量累计并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形参》第1692号案例“蔡某雄、林某波贩卖、运输毒品案——积极做出响应敦促投案自首通告,主动自境外回国自首情节的司法适用”相关论述:敦促自首公告的内容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充足表现从宽政策。同案犯量刑比照是实现个案量刑均衡的重要路径。
《形参》第1693号案例“宋某等人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坦白公安机关尚不掌握的其他主要毒品犯罪,并有重大立功情节的,可依法从宽处罚”相关论述:毒品数量是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
《形参》第1694号案例“卢某等人贩卖毒品案——二审期间供出毒品交易上家使上家被抓获并判处死刑,虽不构成重大立功,但可参照有立功表现的情形从轻处罚”相关论述: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的不属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不能认定有立功表现,但并不代表对此种行为不能从轻处罚。本人在二审期间如实供述导致认定其贩卖毒品达到数量巨大标准的,可比照坦白情节在相应量刑幅度内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同时具有多个从轻处罚情节和从重处罚情节时,判处死刑要综合权衡、慎重适用。
《形参》第1695号案例“朱某春贩卖毒品案——对被告人死亡的毒品犯罪案件,如何适用违法来得到的没收程序”相关论述:关于违法来得到的没收程序的启动,人民法院必要时应参照《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通知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关于公告的方式,应兼顾广度和精准度。关于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员,一般限于参加诉讼的利害关系人。犯罪活动是产生违法来得到的的必要不充分条件,犯罪活动并不必然产生违法来得到的,但有违法来得到的必然有犯罪活动,审查判断涉案财产高度可能属于违反法律所得首先应能够认定犯罪事实存在。鉴于此类案件仅涉及财产的处置,本质上是对财产来源和性质的确认之诉,不涉及自由、生命的剥夺,故证明标准可低于普通刑事案件,达到“有证据证明”的证明标准即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并获得了违法来得到的是没收违法所得的前提,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未获得违法所得,则本不存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可能性。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只能没收被告人通过犯罪活动获得的违法所得或者用作犯罪工具等其他涉案财产。对于犯罪分子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的且与犯罪无关的财产,以及被消费的违法所得、灭失的犯罪工具等,均不能没收。一般而言,对嫌疑犯、被告人随身携带的先进、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以及持有并使用的他人银行卡内的存款,除有相反证据外,可以认定系其实际控制。不宜要求侦查机关对现金、银行存款逐笔核实系犯罪所得,而可以通过利害关系人举证或者提供线索的方式反向排除。
《形参》第1696号案例“陈某麒贩卖毒品案——侦查阶段已发现毒贩购入大量毒品,但司法机关仅针对已卖出的少部分毒品起诉、审判,在被告人服刑期间又以其购入的毒品数量起诉、审判的,怎么样处理”相关论述:尽管漏罪不属于“新发现的罪”,但可以参照漏罪并罚的规定来处理,没必要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为避免对贩毒数量重复计算,在对漏罪进行判决时,应当将前罪的贩卖数量从漏罪的购毒数量中扣除,并将前后两个判决根据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进行并罚。由于陈某麒购买与贩卖毒品的事实均已被发现,司法机关本应一并侦查和起诉却分案处理,导致已经执行的三年八个月刑期没有办法进行折抵,本质上不利于被告人,这种不利后果不应由被告人来承担,故在判处漏罪以及并罚时均应当适当从轻,使得分案处理与并案处理的结果大体相当。法院审理时发现被告人还有别的漏罪的,可以建议检察机关并案起诉;检察机关嗣后针对漏罪起诉的,法院可以将漏罪视为“新发现的罪”,并适用刑法第七十条关于漏罪并罚的规定。对于“新发现的罪”,不能狭义地理解为必须是在刑罚执行期间新发现的罪行,而应当包括已经发现但尚未处理的罪行。对同一被告人的数个罪行分案处理时,应当与并案处理时所应判处的刑罚基本相当,不能变相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针对不同阶段实施或者被发现的数罪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法。总的原则是,被告人的罪行发现得越早,享受的量刑优惠就越多,以此来鼓励犯罪分子及时交代犯罪事实。其中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于在判决宣告以前就发现的数罪,被告人不但可以享受异种数罪并罚带来的量刑折扣,还能够轻松的享受同种数罪不并罚的利益。而对于在判决宣告以前未发现,到了刑罚执行阶段才发现的漏罪,表明行为人到案后对自己的罪行有所隐瞒,根据刑法第七十条的的规定,并罚时虽然能够轻松的享受量刑折扣,但是不能再享受同种数罪不并罚的利益。再往后,如果是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再发现漏罪的,就只能单独做处理,不能再享受合并处罚所带来的任何量刑利益。当然,刑法第七十条针对的是犯罪分子故意隐瞒自己不法犯罪事实的情形,如果被告人没有隐瞒,但因检察机关无法并案处理,被告人由此承担不利后果,这是不公平的。
声明:本文来源“我看刑 ”微信公众号,转载自“刑事办案实务”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中国驻刚果民主共和国大使馆近日发布刚果(金)安全形势通报,内容如下:一、近期重要案件(一)1月10日,刚军在南基伍省乌维拉地区卡通戈村(Katongo)击退了M23的进攻。1月12日,M23和瓦扎伦多民兵在北基伍省鲁丘鲁地区布孔博(Bukombo)附近的多个村庄激烈交火。
1月19日,2026年河南省两会新闻发布会在郑州召开。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吉炳伟、省政协秘书长汪中山出席并分别介绍有关情况,省委宣传部一级巡视员王自合主持新闻发布会。
冬春季节是“小火亡人”的高发期近日辽宁消防公布两起发生在居民家中的火灾亡人事故为公众敲响安全警钟 短短48小时内 4条鲜活生命戛然而止 “我们得知一位女性遇难者在床上,另一位男性遇难者在床下。
海军原中将副政委王征同志,因病医治无效,于1月3日在北京逝世,享年64岁。王征是河北省石家庄市人,1977年入伍,1981年加入中国。
今天为大家带来2026年的放假安排,要比去年多了5天法定节假日,一共33天假期哦!2026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如下,共计33天:1.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调休,共3天。
公开简历显示,方红卫,男,汉族,1966年6月生,陕西富平人,1989年8月参加工作,1987年4月加入中国,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五险一金要变为六险一金了!近期,全国长期护理保险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大会上,国家医保局表示,“十五五”期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下称“长护险”)将由试点转为全面建制。 202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提到要推行长护险。
据鹤壁市纪委监委消息:鹤壁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孟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接受鹤壁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故园冬雪曹小州老瓦凝寒覆玉稠,柴门深巷客踪休。孤柯瘦骨撑云白,矮院残垣抱雪柔。旧梦依稀檐下住,新凉次第垄头浮。人间烟火寻常处,一落琼花引唱酬。大寒日寄怀曹小州律转穷阴届大寒,朔风万里过江干。北庭琼絮飘林莽,南陌明辉漾岭峦。望玉心随云影切,堆银声入腊声欢。
洛龙公安成功捣毁一赌博窝点7人被抓案情回顾近日,古城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某居民小区一房屋内,夜间不时传来喧哗声,疑似存在聚众赌博行为,严重扰乱周边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群众反响强烈。
- 上一篇:朱竹清用爆胸喂唐三 MBA智库
- 下一篇:普法小课堂 这些法律知识速来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