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游yy体育下载官网:《法学杂志》2026年第1期要目

来源:易游yy体育下载官网    发布时间:2026-01-22 23: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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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科技的进步,在助力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物理层面人权保障的同时,极大程度地对公民精神层面的人权保障带来新的挑战,即公民的隐私权等正在不断被碾压。考虑科技发展带来的此等双刃剑效应,理应重思刑事证据合法性保障的人权内涵。检视我国现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司法实践现状可知,对证据非法性的审查认定基本上只在意是否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自由等人权,却极少关注是否侵犯公民的隐私权。随着物理空间与互联网空间的进一步交融,电子数据已成为数字时代最基础、最核心的证据,若依然将其合法性“误定”为如同物证、书证合法性那般的客观真实性,固守于传统的物理层面人权侵害标准,必然难以满足新形势下精神层面隐私权等人权保障的需求。因此,基于刑事证据合法性之“法”的动态性及其所保障人权的多维性,应在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时,增设搜查手机等电子设备中电子数据的法律规定,修正电子数据合法性的审查判断规则,同时更新迭代技术侦查的相关规定、正清电子数据等实物证据的合法性所在,适当扩大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据种类并明确证据排除程序,以加强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合法性相关规定及规则,助力人权保障。

  内容提要:关于合并审理,多数学者从《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共同诉讼制度切入展开分析,在研究方法上主要借助诉讼标的理论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理论等。但几乎所有的研究在论证路径上都递归到民事诉讼价值论,以之作为支持自己立场的最终依据。这说明民事诉讼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并不能为解决合并审理问题提供充分支持,民事诉讼价值论才是终极依据。基于这一现状,我们大家可以考虑一种更简单有力的论证路径,即越过中间的法教义学理论,直接从民事诉讼价值论出发来论证合并审理问题。这一思路并非凭空想象,而是得到了我国有关合并审理的司法解释以及入库案例的支持,说明这一论证路径是具有实践理性的。直接从民事诉讼价值论出发来分析合并审理问题,可确立程序公正优先,程序工具价值次之,程序效益收尾的价值位序,并对合并审理的决策权进行重新配置,在赋予法院最终决策权的同时,确保当事人有充分参与决策的机会。

  内容提要:一国证明责任制度与该国的实体法特征紧密关联。证明责任规范只包含证明责任的分配,而永远不可能包含方法论问题。《民法典》是证明责任分配的脚本,是证明责任分配的“规范库”与“准据法”。由于我国《民法典》规范体例的复杂性,其中包含明文的或隐含的七个层次的证明责任规范。证明责任规范适用的具体步骤首先是实体法规范类型的识别,然后依循构成要件加以逐级具体化。当今世界证明责任的问题主要源于抽象客观证明责任与具体主观举证责任的混淆。《民法典》实施之后,学术研究的范式从立法论转向解释论,证明责任研究也宜从原来针对疑案处理的难题解决转向尊重法典的法律适用解释以贯彻实体法的目的与宗旨。

  内容提要:以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实体标准作为法院职权通知第三人参诉的根据存在界限模糊、标准宽泛等现实困境。程序法上,法院通知第三人参诉系出于程序保障、避免矛盾裁判与查明案情的多方考量。在程序保障能够与避免矛盾裁判、查明案情的程序标准相结合的前提下,法院才能采取强制追加第三人的通知方式,仅有其中一项根据或缺少程序保障,都不应强制第三人参加诉讼。判决效力层面,必须参诉的第三人与既判力扩张主体相吻合。基于既判力扩张,法院应当通知第三人参诉;基于参加效,法院则具有可以通知的权限,可释明当事人告知第三人申请参诉。第三人参诉后,共同诉讼辅助参加人与全体当事人间产生既判力,辅助参加人与主当事人间产生参加效。

  内容提要:包含程序性要素的刑法个罪条文具有不作为犯罪、第三方行为嵌入,以及法益侵害状态持续等立法特征。程序性要素的外在结构是第三方主体的督促行为与行为人的不作为,内在表现是行政主体或民事主体督促行为人履行法律义务。关于程序性要素的体系地位,理论上主要有程序性构成要件说与客观处罚条件说。根据犯罪构成定型化和责任主义原则,程序性要素并非构成要件,在程序启动和刑罚适用等司法适用上具有积极意义。程序性要素的司法价值具有多元性,具体表现为司法程序指引、刑罚范围限缩、主观要素证明、诉讼效率提升等方面。

  内容提要: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并非简单的具体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二者的规范适用关系应当分情形处理。尤其是在属于非物质性人格权的具体人格权概括规定与一般人格权的规范适用关系上,应当摒弃传统的补充适用说而采取限制竞合说,允许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根据案涉具体情形确定是适用具体人格权概括规定还是适用一般人格权对案涉事实进行涵摄,以此降低法官论证说理的难度,增强其法律效果评价过程及结果的可反驳性,提高其所作论证的说服力,助益实现《民法典》在人格权与行为自由保护之间进行平衡的目的。对于属于物质性人格权的具体人格权,虽然制定法使用抽象概念构建起来的相关规定的内涵外延相对清晰确定,但在涉及依通常理解难以纳入该具体人格权抽象规定的情形中,应允许法官适用一般人格权规定进行涵摄,以降低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中的法律论证难度,扩大人格权保护范围。

  内容提要:融资租赁出租人所有权的担保物权化应有限度。应对真实租赁与担保交易进行区分。在真实租赁情形中,出租人可通过取回权保障租金或损害赔偿债权的实现,无法也不必借助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对于构成担保交易的融资租赁也应进行类型化区分。融资租赁构成所有权保留的,出租人享有取回权;构成让与担保的,出租人享有别除权,但不排除基于担保物权自力实现的约定取回权。取回权不以出租人所有权的登记为必要,可以规避承租人破产,是出租人更为直接和有效的保障。

  内容提要:刑事远程庭审中的技术障碍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这些技术障碍种类非常之多,根据产生的原因大概能划分为三类,即远程庭审技术的固有障碍、装备设计上的技术障碍以及人为操作性技术障碍。远程庭审中的技术障碍对刑事审判质效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轻易造成法官产生偏见,损害法官听审的准确性和裁判的公正性,侵害被告人的程序参与以及审判的权威性。鉴于此,有关机关应积极采取一定的措施,将技术障碍的风险和影响降至最低,以确保刑事远程庭审是一种可容忍、可接受的审判形式。具体而言,可能的应对思路是,准确落实技术障碍审查规则,全方面执行被告人同意规则,完善应对技术障碍的远程庭审程序规则,构建统一的远程庭审技术标准。

  内容提要: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功能单元,认罪认罚具结书被赋予保证、证明、悔过的三重功能,既是被追诉人自甘责任的声明书、自愿认罪认罚的证明书,也是被追诉人的悔罪书。学界对具结书性质的争论多源于对具结书功能的偏狭理解。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具结书的规定过于粗疏、零散,且未体现出完整、统一的功能逻辑,不当限制了具结书的功能发挥,进而导致了其在实践运行中的功能异化,制约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效果。鉴于此,应以《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为契机,调整具结书的签署条件,收缩“免签”范围,完善效力规则,规范证据运用,明确悔过要素,充分激活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预期功能。

  内容提要:行刑衔接的理论视野中,围绕行政证据何以准入刑事诉讼,长期存在“以有限准入为原则”和“以有限准入为例外”两种解释进路,其相互间及各自内部均呈现难以调和的二律背反困境。回归行政证据与待证事实间关系,应以相关性为行政证据准入刑事诉讼的根本标准,即凡“能够适用于证明案件事实”者,原则上均可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锚定相关性,于证据采纳面向,允许相关行政证据准入刑事诉讼,不仅在认识论上有助于提高事实认定准确性,在价值论上也可合乎证据法的效率与秩序价值。而于证据排除面向,除不相关的行政证据应予排除外,基于权利保障的证据法价值目标,行政机关收集的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以及因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使其效力处于未决状态的行政证据,即使具备相关性,也不得准入刑事诉讼程序。

  内容提要: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关系实质上是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延伸问题。不同法领域合法性评价的一致性,根源于法秩序统一原则的基础要求:行为规范之间不得存在逻辑矛盾。行为规范也应成为评估行刑违法同质与否的核心。行政法与设立行政犯的刑法条文在行为规范维度通常呈现一种“同向性”:刑法中关于行政犯的几乎所有行为禁令或命令都能在行政法中找到相应规定;行政法中的部分行为准则能充当刑法中行为规范的具体化规则,通过结合个案背景及规范接收者的身份等因素,为行为主体提供更详尽的行为指引。刑事违法性判断是一种兼具独立性与从属性的复杂而精细的机制,片面强调任一方面均可能会引起结论上的偏误。刑法的独立性大多数表现在对特定行为进行评价时,其判断逻辑与流程展现出充分的完备性与自主性。而个案中对刑法行为规范的具体化解读往往依赖于行政法的规定,且不能逾越行政法预先设定的行为规范范畴,这反映了刑法的从属性特征。当行为主体违背了刑法所确立的行为禁令时,一般意味着他们已预先违反了行政法中的相关行为准则,这为我国当前构建的行政程序与刑事程序相互衔接、可反向转化的机制提供了理论支撑。

  内容提要:股权继承位于民法与商法规制的交汇域,其作为家族财富传承的重要方式,融贯着财产性权利与身份性权利,呈现继承人利益与公司人合性利益的平衡难题,毕竟信任未必能随财产权利的传承而自然延续。《公司法》基于维护公司人合性、尊重公司自治价值及股权性质复合构造的考量,在确立股东资格可以继承的一般规则上,允许公司章程设定股权继承的除外条款。实证研究显示,围绕股权继承公司章程除外条款的适用不仅存在适用企业类型上的分歧,而且呈现自治边界上的差异。从企业类型角度观察,这一例外规定不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也适用于股份转让受限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可以类推适用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亦存在可资适用的空间。对于股权继承中公司章程除外条款的设定边界,应坚守不得违反股东平等原则和不得侵犯继承人固有权利的原则,同时需结合公司章程修改时间与继承人有没有股东身份而差别审查公司章程除外条款的合法性,实现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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